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商标名称多一个字构成侵权吗
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餐饮注册商标多少类别
依据我国商标分类目录表的规定,餐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的类别可以是第43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具体如下:
1、第43类:餐饮、餐馆、茶馆、酒店、住宿等;
2、第30类:咖啡、茶、面包、糕点、甜食等;
3、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
4、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
其他重要类别如下:
1、第08类:餐具,包括刀、叉和匙等;
2、第29类:腌腊制品、罐头食品、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等;
3、第31类: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
4、第33类: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
5、第39类:物流、配送、仓储等;
6、第40类:食品加工、剥制加工、茶叶加工等;
7、第44类:营养与饮食指导、保健等;
关联类别如下:
1、第01类: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增甜剂、食品工业用谷蛋白、葡萄糖等;
2、第02类:食品着色剂、色素等;
3、第03类:厨房用去油渍油,清洁制剂、洗洁精等;
4、第04类:烧烤用炭等;
5、第05类:补药、人参、枸杞、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等;
6、第06类:厨房用金属台、金属柜、金属容器等;
7、第07类:厨房家用器具、食品加工机械等;
8、第11类: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微波炉、消毒碗柜、卫生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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