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决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专利侵权的判断不同于合同违约的判断。本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更具可操作性。专利侵权的判决需要与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在许多情况下,被告产品计划与索赔不一致。从国外侵权判决的司法实践看,不一致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侵权,在多大程度上不构成侵权,经历了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比较的过程。我国的侵权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侵权判决原则,特别是美国侵权判决原则。
侵犯专利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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