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有关主管部门还分别颁布一系列规章,就各类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资格作出规定。如:
1、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
2、审计署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4、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1993年印发《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上述规定规章确立了我国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身份、地位与职责。《证券法》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在第161条明确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4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