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一般上不许可在外地进行起诉,且必须遵从“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诉讼管辖规则。此即意味着,无论被告身处何方,凡是被告所在地区的司法机关均可受理此类案件。关于所谓的“当事人所在地”,具体而言包括了当事人的居所地以及其经常居住地两方面。对于自然人来说,这里所说的居所地,即指该人士的户籍所在地;而对法律主体或其他组织而言,则是指出这个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场所或主要办公地点。至于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当事人自离开居所地后直至起诉之时已连续生活超过一年的地方,但需排除当事人因病住院治疗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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