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要关头,即使女方身患精神疾病,也是有可能进行离婚的。
鉴于精神患者为受限的民事行为责任人,倘若想要与他们进行婚姻关系的解除似乎无法通过协商顺利达成,因此,应当选择即时启动诉讼程序来实行离婚。
然而,若在女方患病前已经默认其监护人同意与其解除婚约并为此达成了共识,那么便可办理离婚所需的相关手续。
但若监护人明确反对,则另一方面临离婚问题时就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律程序即诉讼离婚,这将有助于合理地安排精神残疾人未来的生活以及其他各类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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