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未在人行道上行走撞车责任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3-11-08 15:06:39 2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人未在人行道上行走撞车责任应由谁承担

行人不走人行道发生车祸的,机动车一方应该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行人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行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可以不赔偿。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的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的材料包括:

1.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原始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2.如需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的,还应出具检验报告单;

3.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图纸及其询问双方当事人、证人的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三、交通责任认定书会过期吗?

交通责任认定书不会过期,但是若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若是想要凭借此认定书,向法院起诉,必须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的时效一般是三年,超过此时效之后,即使认定书依旧有效,向法院起诉之后也不一定会胜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n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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