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关停搬迁企业补偿可以得到吗?
是否可以得到就要看企业是否属于合法;对于一个公共利益或者政策调整等相应的原因,政府运用一个合法的手段关停一个合法的经营企业,由于按照比例原则,必须给企业一定的补偿,前提就在于企业本身也是合法的,这也是属于行政的补偿。
二、行政补偿的原则有哪些?
关于行政补偿的原则,也有多种规定。
第一,规定适当补偿原则。如《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规定合理补偿原则。如《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相应补偿原则。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一定补偿原则。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环保被关停的企业一般是很少的情况会给企业赔偿的,除非是这个企业有相应的许可证件,而且政府也是出于公民的利益要求搬迁的,不然是不会支付任何的补偿金,所以,企业是否可以得到就要取决于企业是否属于得到国家认可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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