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需要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纳税人均可自我查询。
二、办理资料
(1)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代理查询他人信用报告须提交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3)国家机关依法申请查询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协查函,内容应当包含:查询单位名称,申请查询时间,查询目的或用途,信息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机构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效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证件号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或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司法机关进行异地查询的,还应持有查询服务机构所在地同级司法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填写完整的查询申请登记表;填写完整的保密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当日办结
五、办理费用
该事项暂无收费标准
六、办理地点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
七、相关政策规定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2.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二)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三)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五)利用所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的;(六)不按照规定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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