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抵押无效担保可否免责
民法典规定抵押无效的,担保可以免责,但是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抵押无效的情形包括主债务合同无效或抵押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权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规定使用权房子可否抵押担保
不可以将只有使用权的房子进行抵押。只有拥有了所有权的房产才可以进行抵押。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的;对于房子的使用权是不能设立抵押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未登记是否有效
《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未登记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就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有:抵押合同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抵押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n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n (四)担保的范围。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