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及相关概念
目前在我国,“医疗纠纷”是一个尚存在争议的概念,法律对医疗纠纷没有明确的定义,医学者、法学者、患者三方的理解认识差异较大,实践中大家的普遍认识为:
医疗纠纷指患者在与医疗机构形成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后,患者或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行为提出异议引起的争议,主要表现为患者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责任承担和经济赔偿的请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患办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由医务科、科室负责人协同患方封存病历,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及家属的意见,针对患者及家属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及家属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患办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患办调查落实,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医疗纠纷专家讨论后提出解决方案,交于院内纠纷协调小组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上报院委会,协同医患办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4、医患办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上报主管院长,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市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三、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医患办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四、投诉方法
1、医患办公室电话
2、医务科电话
3、市卫生局医政科电话
医疗纠纷是一大难法律题,虽然我国法律提供了支持,但事故仍在大量发生,特别是由于民智未开化的患者导致的医生死伤事件。一般的纠纷产生时,医院必须迅速反应,防止矛盾激化,争取在协商步骤就解决医疗纠纷,后续采取法律途径。若患者和其他滋事人员情绪过于激动时应将其制服并报警处理,医院上下沟通应通畅无阻,保证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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