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时,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需提交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和其他证明、凭证。代理人还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时,需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上交原《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并交验车辆,领取重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
若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转让人和受让人需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转移登记。转让人、受让人所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原件;2、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原件;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4、转让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转让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原件。办理时,电动自行车转让人或委托代理人、受让人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同时上交需要收回的原《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并交验车辆,领取重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
电动自行车过户地点
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过户时需要到车辆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的主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过户时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同时需交回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证和发票。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电动自行车过户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并交回相关证件和发票。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电动自行车过户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并交回相关证件和发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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