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市经贸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过程中涉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过程中涉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二年六月五日)
为了更好地促进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改造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施工、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需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要实行会审制度,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方案进行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时,建设和改造单位应在其施工图纸上标注管、沟、缆、线、光纤等其它线路的走向。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要妥善加以保护,因保护不力造成损坏或酿成事故的,追究责任方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五、供电、供排水、通讯、广电等网络的铺设,严禁与天然气管道同沟而行,由于无法规避确须形成交叉铺设的地方,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已经形成交叉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要立即进行整改,对2001年底前已经建成的设施的整改,费用由相关单位按合理负担的原则协调解决;对2001年以后形成的设施进行整改,费用由后建方承担,因未及时整改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迟滞方或责任方负责。
六、严禁把天然气管道放置在水管、水沟、电缆、光纤等网络的检查井内。有关单位在修建检查井时,要避开天然气管道,并对检查井周边实施严密的封闭,防止有害气体串入。在检查井内已经放置有天然气管道的地方,要立即进行整改,其整改费用按第五条的责任划分原则处理,因未及时整改而造成的后果,由迟滞方或责任方负责。
七、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电等单位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要迅速到达现场,努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城市供水管理、城市道路施工发生事故及纠纷,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处理。城市下水道及排污管道发生事故及纠纷,由市城管局牵头处理。供电、供气设施发生事故及纠纷,由市经贸委牵头处理。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和纠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处理。
九、在今后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规划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各管线的计划综合,计划出所需铺设的管线。道路改造须统一施工,确保五年内不再翻修。在各管线的设计、施工中应严格、规范,加强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工作,施工中各管线单位要相互协调与合作,努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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