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过程中涉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05:14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市经贸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过程中涉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过程中涉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二年六月五日)

为了更好地促进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改造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施工、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需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要实行会审制度,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方案进行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时,建设和改造单位应在其施工图纸上标注管、沟、缆、线、光纤等其它线路的走向。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要妥善加以保护,因保护不力造成损坏或酿成事故的,追究责任方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五、供电、供排水、通讯、广电等网络的铺设,严禁与天然气管道同沟而行,由于无法规避确须形成交叉铺设的地方,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已经形成交叉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要立即进行整改,对2001年底前已经建成的设施的整改,费用由相关单位按合理负担的原则协调解决;对2001年以后形成的设施进行整改,费用由后建方承担,因未及时整改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迟滞方或责任方负责。

六、严禁把天然气管道放置在水管、水沟、电缆、光纤等网络的检查井内。有关单位在修建检查井时,要避开天然气管道,并对检查井周边实施严密的封闭,防止有害气体串入。在检查井内已经放置有天然气管道的地方,要立即进行整改,其整改费用按第五条的责任划分原则处理,因未及时整改而造成的后果,由迟滞方或责任方负责。

七、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电等单位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要迅速到达现场,努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城市供水管理、城市道路施工发生事故及纠纷,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处理。城市下水道及排污管道发生事故及纠纷,由市城管局牵头处理。供电、供气设施发生事故及纠纷,由市经贸委牵头处理。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和纠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处理。

九、在今后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规划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各管线的计划综合,计划出所需铺设的管线。道路改造须统一施工,确保五年内不再翻修。在各管线的设计、施工中应严格、规范,加强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工作,施工中各管线单位要相互协调与合作,努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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