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儿在向母亲借贷之后未能按照事先约定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相关法条,母亲有权请求女儿依照合约履行其偿还欠款之义务。
该借款合约乃是由双方法律行为所共同缔结而成,一经合法有效缔结,双方皆须遵守合同约定之义务。
若女儿未能履行偿还欠款之义务,母亲则可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女儿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费用(若合同内已对此有所约定)。
若该借款合约系以书面形式签订,则合同内容将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反之,若为口头协议,母亲则需提供其他确凿证据以证实借款事实及其约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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