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内部借取资金时,无需特意书写借条便能如愿以偿,然而,事实的认定最终仍需依赖于充足的证据。
即便是欠款行为已然发生,若无书面借据加以佐证,其他形式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等,同样具有证明力。
然而,倘若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那么法院很可能无法确认这笔借款关系的真实性。
因此,尽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借款行为必须具备书面借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借条无疑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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