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的标的,也不能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
一、合同纠纷诉讼标的应如何计算
合同诉讼标的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应当由当事人在起诉书中规定,诉讼标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的是指标的物,即指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货物、金钱、义务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标的金额是本案中货物的价值和金额。当事人或者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以合同总额和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
二、继续履行的特征有哪些?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三、对债务清偿有何规定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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