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时间:2023-06-26 09:32:29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占罪是行为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达到法定数额的犯罪。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状。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从准备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中犯罪运输工具都是由被告人张××提供,被告人时××没有准备犯罪工具。

从犯罪实施过程看,从张××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第二、在实施犯罪时,只是放任张××、杨××实施犯罪,或者在他们实施犯罪时望风,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明显起次要作用。

从犯罪所得看,因被告人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其实际犯罪所得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少,实际仅得2850元。

综上,被告人时××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但相比其他同案犯而言,只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无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时××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公司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决心悔过自新,非常渴望能得到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时*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时××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后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时××系偶犯、初犯。被告人时××在此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直很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时××的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被告人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本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悔过自新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共同犯罪情节】……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

“【实施细则】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时××适用缓刑。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发展的公正判决。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

2011年8月17日

一、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要包含哪些内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存在以下酌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甲某属于从犯。

(1)此次寻衅滋事行为并非甲某引起。

(2)从赔偿协议内容来看,是因乙某行为导致,受害人伤害是乙某所致。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甲某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

2、被告人有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行为上虽然构成了犯罪,但能主动向司法机关作如实的供述,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应当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定,并提出可以从轻处罚,对此请法庭予以采纳。

(2)本案被告人虽然以前有劣迹,但属于未成年时年少无知,并非是累犯,对此不应当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从侦察到今天开庭审理,其供述如一,没有逃避与推脱责任,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4)被告人积极表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由于在案发后,本案另一被告人乙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受害人不再接受赔偿,被告人无法表达自己对受害人造成伤害,但辩护人注意到受害人已经对被告人所有行为进行了谅解。

(5)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某符合自首条件。

依据被告人多次供述,被告人由系主动到菜场的治安岗亭说明情况带走的,并如实供述犯罪,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可以从人轻处罚。

4、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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