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书面借据的情形之下,姐妹间的借贷纷争可借助于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
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相关证据,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因此,在姐妹间无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转账凭证以及银行流水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倘若这些证据经查证属实,便可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然而,若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借款事实,或证据存在疑点时,人民法院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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