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单位
时间:2023-05-07 20:24:10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发给证书确认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并出具使用权确认证书;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收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易中心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复核,符合转让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审批通过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确认书和转让合同。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地价及相关政府税费

地价缴纳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而受让人将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出具土地使用证,在公开交易程序中做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改变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应当报市规划部门批准。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经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客户签订佣金合同,并确定交易底价和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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