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凡是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都较低。以交通银行为例,在此次关于知识产权贷款的规定中,专利质押贷款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50%,最长期限可达3年。
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一)无法回避的估值风险商标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其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贷款人通常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
1、财产自主性及有效性不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存在依赖于对法定条件的满足,而这些条件是否完全满足却可能随时被质疑。
2、财产现价与未来价值存在较大差别。
3、财产收益无从测度。商标专用权对借款人的有用性与其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可转让性)是不同的。商标权的价值可能会依赖于所有者、管理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或者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或生产流程。质权人可能并不具备同样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
4、不同的权益难以分割、界定。商标专用权质押,是商标权益质押,还是商标专用权所蕴含的特许使用费抵押,很难区分。
(二)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美国和加拿大动产担保制度非常成熟,建立了统一、有效的登记制度。
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担保协议方式以知识产权做担保,涉及的担保权益体现为一种特定权益。在解决优先权争议问题方面,商标法的规定比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要少得多。针对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以上两国已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成文法的形式建立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登记系统,系统支持在线搜索功能。担保权益登记系统应适用于包括所有转让,授权或者应用授权的权益,无论这些权益的取得是基于让与还是许可。系统严格按照登记优先(即登记在先者享有优先权)规则确定其优先权,登记的让与优先于未登记的让与。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关于商标质押或商标许可使用权质押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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