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案件中,警方都会优先对报案人进行调查访问。
由于警方的首要职责便是进行事故报案处理,因此他们将首先对报案人进行详细的情况了解,并按照规定制作详细的笔录。
经过询问和确证,如果警方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判断可以认定为刑事犯罪,那么他们便会正式启动立案程序,开始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活动。
不论是直接亲自抵达公安机关向警方进行报案,抑或是在现场保持冷静并拨打电话报案,警方都会立即派遣经验丰富的警务人员来对报案人进行询问,聆听其详细情况,并尝试获取更多相关信息,以便为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同时,警方也会根据报案人的叙述内容,谨慎地制作一份详尽的笔录,以确保所有关键细节都得到了妥善记录及保存,为后续的办案过程奠定坚实基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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