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
时间:2023-06-13 15:04:59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侵权案件因案件发生在网络,所以具有特殊性,在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时候,一般原则是以被告的设备所在地为依据的,因为这具有确定性与合理性。只有在被告的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无法确定时,才对原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辅助进行适用。

相关知识: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

2006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宏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指出: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他说,目前互联网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它的传输内容是海量的,这就使得在取得授权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如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确实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在法律规定方面,虚拟空间和我们现实生活是一致的(见《中国政府网》)。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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