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优先权的要求是可以撤回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等,申请专利优先权。并且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权的获得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原始取得,而除此之外的获得也可以称之为继受取得,包括通过赠与、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而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也有一些原则性的要求,比如形式法定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以及优先权原则。
二、优先权的权利使用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三、如何进行外观设计专利分案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
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请求书的分案申请栏内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原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该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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