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外,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监事、经理及任职、选举、聘用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如为自有),提供产权证;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人的产权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审批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条件:
(1)股东达到法定人数(2至50人)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出资50万元
(5)主要从事商品批发50万元
(6)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公司30万元
(7)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公司10万元
(8)有公司名称并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机构
(9)有固定资产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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