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在今年汛期,我市对辖区长江等水域的短途客船实行了企业外监管人员随船监管,该制度对加强客船动态监管,有效遏制客船超员、冒雾航行,稳定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市江河已进入枯水期和多雾期,这一时期是水上交通事故多发期。为认真吸取南充市蓬安县“9·27”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对短途客船的动态监控,有效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继续推行随船监管制度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航行于长江干线的短途客船继续推行企业外监管人员随船监管制度,随船监管人员和经费由客船所属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随船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督促随船监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客运安全的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员调整和处理。
三、各区、县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随船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
四、对长江干线以外的水域也要严格执行签单、值班等一系列定点监控制度,落实防雾抗枯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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