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做贷款担保人
时间:2023-03-09 14:01:45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下列情况不可以成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内容有哪些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是: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8、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二、不能成为担保人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成为担保人的情形如下:

1、与贷款人有夫妻关系,因为两个人是同一个经济体,如果一个人不能偿还贷款,另一个人不能偿还贷款,那么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2、外国人不能作为担保人贷款,通常,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户籍要求相同;

3、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来源的人,没有能力为他人还本付息的人,不能为他人担保;

4、离休人员不是担保人;

5、因其他原因审核不合格的;

6、国家机关不得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7、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得担任担保人;

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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