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提示:按财税[1998]85号文件规定:个人在退职、退休后,按规定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即退休金、养老金等)不征个人所得税在回骋单位有雇拥关系的,再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没有雇拥关系再取得收入按“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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