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仅仅是大家所理解的丈夫对妻子施暴、父母对子女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家暴儿童也并非可以美化为“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我们应当正确区分家暴和关心的界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情节较轻,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向双方出具告诫书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
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加害人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情节严重,警方可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家暴行为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受到重伤以上伤害的是可以构成虐待罪或者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遭遇家暴时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对你施暴,则可寻求另一方的庇护;如果没有可以庇护你的其他亲人,则可寻求朋友的帮助,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当你遭遇伤害时,跑去附近的派出所可以及时避免进一步的伤害,若附近没有派出所,则应立即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
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
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若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紧急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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