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包括帐号,帐户、来往帐目和存款余额。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实现,不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取、转移。划拨,是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强制转让给权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给权利人。有关单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有义务协助从被执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权利人,此措施适用于公民个人金钱的执行。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形财产的执行。查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转移或处分。扣押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处分或转移。查封、扣押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其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商店等部门代为出卖或收购,以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用竞争的方法出价,确定买卖关系,将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实现财产换价的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价格收购,即不适用拍卖也不适用变卖。
(4)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瞒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敢搜查措施是民事执行中最严厉的一种,目的在于查获当事人隐匿的财产以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搜查只能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进行,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被执行人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也不得对被执行人实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此措施可以适用于买卖房屋、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宅基地纠纷和土地使用纠纷。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但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施以人身强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变更或放弃子女的监护权,交付子女的行为不能作直接强制,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方式。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9)继续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几项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由其继续履行义务。有两种情况不适用继续执行:(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还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2)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新华社批陕西国土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以权欺法
如此以权欺法应当彻底查处
新华社批陕西国土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本报综合报道
昨天,新华社播发新华时评《如此以权欺法应当彻底查处》披露:因为煤矿产权纠纷,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近日发生群体械斗事件。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悲剧的根源竟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执行省高级法院及榆林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
以下为文章摘要:
横山县波罗镇一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存在多年,榆林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诉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4月裁定,支持榆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至此,波罗镇这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如果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法院裁定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村民与煤矿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就不会激化,械斗事件也许根本不会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在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一个省级政府部门如此对待法律,暴露出时至今日仍有地方政府目无国法,把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首先依法办事,做全社会遵守法律的表率。如果政府机关自己都无视法律,又怎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责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怎么能够取信于民,使行政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问题的严重性还不止于此。众所周知,矿产资源开采经营中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各级政府制订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2002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通过了有关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违法或不当执法限期整改。陕西省还将是否履行法院判决列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如此背景下,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让人们对深层的原因产生怀疑。
律戒条条,法规俱在,人们相信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抗拒法律的行为只是少数人所为,其间到底有何原委,人们也期待当地和相关部门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还法律权威,还群众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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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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