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超市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当月购买洗衣粉买一送一,买500克洗衣粉A送同一品牌洗衣粉B50克。500克大袋洗衣粉A和50克小袋洗衣粉B为一套捆绑在一起销售。月末累计销售10000套,单位售价5.85元/500g,0.5元/50g。单位成本3元/500g,在一套售价为5.85元。税务与会计处理如下:
1.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0.17×10000=8500(元)
2.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洗衣粉A45454.55
——洗衣粉B4545.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洗衣粉A30000
——洗衣粉B3000
贷:库存商品——洗衣粉A30000
——洗衣粉B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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