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会计处理
时间:2023-05-02 18:31:04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视为出售。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六种情形,不应属于内部处置的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有四种情况应被视为销售:

1。

例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员工个人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委托加工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投资购买的货物。

例如:a企业向B企业发放一批自产产品,不含税产品价格为10万元,成本为7万元;a企业向生产工人发放一批自产产品作为福利,不含税产品价格为1万元,费用是8000元。不考虑其他税收。则a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方:应付利润117000

应付职工薪酬11700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1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8700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78000

贷方:存货78000人。

例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采购的商品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例如:a企业通过县政府向县第一中学免费赠送一批自产产品。产品售价10万元,成本7万元,全年利润总额5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收。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方:营业外支出8700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元,贷方:存货70000元,纳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捐赠的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营业外支出增加27000元(87000-500000×0.12),视同销售额增加30000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7万元。会计上没有销售收入,增值税按销售额处理,企业所得税不按销售额处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两个以上单位和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实行统一核算的,货物由一个单位转移到其他单位销售,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部门,比如幼儿园和食堂。

例如:企业a将自己的产品用于自己的建设项目。叉车售价10万元不含税,成本6万元。一辆小客车用于自己的幼儿园,不含税的价格是15万元,不计其他税的费用是12万元。则a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款:117000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乘用车175500

借款:存货--叉车100000

--乘用车15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42500

4。在会计核算中,不计入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额,增值税不作为销售额。

例如,企业将加工维修服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利润分配等目的。

举例:a企业派技术人员到汽车维修中心免费提供汽车维修,费用1万元,近期同类维修费用2万元。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方:人工成本10000

贷方:原材料10000

借方:销售费用10000

贷方:人工成本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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