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争议能否起诉
宅基地纠纷是可以起诉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宅基地更名所需材料
1、农村家庭的家庭户口薄,新的宅基证更换人必须是家庭户口薄成员。
2、农村家庭户主协议书【要有父母与子女双方宅基地变更户主的协议书,村委会签字(意见)和盖章】。
3、农村宅基地宗地图。
4、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
5、当地农村村集体对新变更人的资格审查意见(村集体出具的同意变更证明)。
6、其他由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因继承房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需要提供死亡证明、遗嘱等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的归属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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