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一)走私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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