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条款内容同合同性质和运输方式有关。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而海运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又比较复杂,故以下仅就海运出口合同中的一些主要装运条款加以介绍。
一、装运期(又称装运时间)
(一)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二)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
2.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
3.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是否明确合理。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Ports)办法。
(二)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注意事项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2.规定国内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应考虑货物的合理流向并贯彻就近装卸的原则。
(2)应考虑港口的设施、装卸条件等实际情况。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
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港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二)转船(Transshipment)
又称转运,它是指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转运,交易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都应在买卖合同之中具体订明。
全文9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