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第四条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第六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第十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时限管理。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审批,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权证等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造住宅的,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由各县市、南岳区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县市、南岳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有督促义务。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民住房。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