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选择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另一方并不愿意离婚时,当事人可通过与提出离婚请求领域一方进行深入交流、协商,以妥善处理双方间存在的矛盾分歧,促使对方主动撤回离婚申请。
倘若无法成功使其放弃离婚念头,另一方只能果断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诉讼,全力检索并收集有关案件证据,在法庭上尽可能向法官展示婚姻关系尚未走到破裂边缘的事实及相关论据。
只要法院认定夫妻之间的关系尚未彻底破裂,即使无法通过调解顺利解决问题,法院亦不会作出准允离婚的司法裁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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