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我的朋友被带走两天了,一直没有音讯。”4月2日12时许,三河市公安局高楼派出所接到三河居民韩某某报警称:自己的朋友张某某(男,34岁)两天前在北京市平谷区某饭店用餐时,被几名陌生男子强行带走。在被带走一天后,张某某通过微信定位将被控制的地点发送给了自己并求助。
办案民警介绍,接报警后,高楼派出所民警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张某某很有可能因经济纠纷被几名陌生男子强行绑走。民警根据韩某某提供的定位位置迅速展开搜查。由于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不停变换地点,导致民警办案难度加大。随后,民警决定通过技术手段定位搜寻受害人运动轨迹。
4月4日16时许,民警接到韩某某的电话,称张某某通过微信再次给自己发了地址。得到消息后,民警迅速出击,将被困90余小时的张某某成功解救,并将现场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法律解读】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男子权利的犯罪,绑架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本质区别。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特征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通常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主要特征是采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刘某根等人虽对刘某林、黄某荣实施了拘禁行为,但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了追索被骗的赌债,符合非法拘禁罪特征,故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n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n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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