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停运损失这一事项,我们可以在车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限度之内获得赔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
当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对该类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因此,停运损失被公认为属于交强险所涵盖的理赔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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