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音打官司能做证据吗
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包括录音和录像。
引用《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第四类证据便是“视听资料”——即录音和录像。
同时,《民法典》中也提到了“录音遗嘱”。
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许可的证据形式,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必须注意,非法获取的证据无法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例如,非法获取的录音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指出,若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虽有异议但无有力反证,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视听资料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品,则应视为具有证明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在他人住所、公共场所安装窃听设备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通常会被判定为非合法获取,从而失去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
二、被骗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特定条件下,录音文件可作为有效证据。
若未经第三方授权,只要内容不侵权法定或特殊主体的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视为合法获得;此种情况下,录音仍有可能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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