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1、收费标准: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0.8%;注册资本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0.4%;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每户30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皖价行费、皖价费【2002】299号。
备注: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一律免征;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征收。
二、私营企业变更登记费
1、收费标准:增加注册资金与企业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按增加部分0.8%;增加注册资金与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超过一千万元,按超过部分0.4%;
2、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24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皖价费【2002】299。
备注: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三、企业年度检验费
1、收费标准:每户50元。
2、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24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皖价费【2002】299。
备注: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下岗职工开业第一年内免征。
四、企业补(换)证照费
1、收费标准:每证5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费
1、收费标准:每证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六、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注册登记费
1、收费标准:每户2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价物【1993】1744号。
七、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变更登记费
1、收费标准:每次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八、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发营业执照
1、收费标准:每证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九、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营业执照副本费
1、收费标准:每证3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收费标准:每本100张16K、8K、6K的文本工本费分别为5元、8元、10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17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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