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分两个方面同时进行:
一方面,原工作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由单位劳资人员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备案审批手续。需提供的资料: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失业人员档案、本人《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并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通知单位劳资人员。由单位负责通知本人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和所带资料。
另一方面,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次月发放。逾期登记的,不补发失业保险金。
前去办理时失业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2)审核缴费年限后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3)审核后的本人档案;
(4)《兰州地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5)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6)失业人员本人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复核所报材料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在《失业证》上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金额,并发给存折,失业人员每月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时间内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划入本人存折。失业保险金按月签字领取,未办理签字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不发。
全文7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