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独立法人的责任公司,二是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才能建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上述三种形式的民营企业民事责任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外部责任,投资者仅以出资额承担外部民事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不仅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法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本节规定适用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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