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可在下列情形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
撤销权人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为受害人;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为误解人,在明显不公平的场合为重大不利人,在乘客危机场合为危机人。
行政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撤销权的时效,主要由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存续时间长短来做出相应的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撤销权的行使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和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两种方式,同时主要适用情形以《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全文6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