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董事费的个人所得税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对于董事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进一步作了补充,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属于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支付独立董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1、在多个关联企业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董事费,应按合理标准分摊至各关联企业,不应只在个别企业中列支费用;
2、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工作的董事会成员,已按企业高级人员待遇领取工资的,不应再领取董事费。
董事领取董事费的条件
(1)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必须由选举产生,并在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的。
(2)董事领取董事费必须由董事会决议认可
(3)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工作的董事会成员,已按企业的高级人员待遇领取工资,不应再领取董事费。
(4)在多个关联企业中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董事费,应按合理标准分摊到各关联企业,不应只在个别企业中列支费用。
董事费列支的规定
(1)董事费应据实列支,计入企业管理费。但一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就不得作为董事费支出。
(2)企业支付的董事费,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列入企业费用。
董事费的涉税处理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属于同一项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企业支付董事费一般按年支付。因为董事费属于正常的工资薪金范畴年终一次性发放董事费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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