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注: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财产案件按下列比例累计缴纳不超过1万元:每件缴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诉讼标的金额2、5%-200元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案件受理费: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2、财产行政案件的费用应根据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的费率支付;
(3)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的费率支付;
(4)超过100000至200000个零件的支付率为2%;
(5)超过200000至500000的,按照1.5%的比例支付;
(6)超过500000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支付。
2、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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