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残疾人士同样具有结束婚姻关系的权益和权利,离婚这一行为与当事人是否身患残疾无关,且在法律层面上并无限制残疾人离婚的相关规定。
每个人均享有自主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或终止的权利,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若夫妇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且对于财产分配以及孩子抚养权等关键事项的处理已经形成统一意见,那么只需依照既定程序共赴婚姻登记机关并完成相应的离婚手续便可,倘若在此过程中仍然存在分歧或争议,则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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