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全文。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全文。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全文。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二、河池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人社局申报受理窗口33、3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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