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时间:2023-07-29 15:15:49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疲劳驾驶是引起车祸的原因,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4小时。对于过度疲劳驾驶车辆的行为,法律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在200元以下罚款幅度自行制定罚则。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有过度疲劳驾驶行为的,公安部统一规定一次记6分。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有此行为的,只罚款,不记分。

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几小时

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两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三十六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具体如下:

1、24小时内行驶累计不超过8小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

2、连续行驶不超过4小时: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属于违法。

3、扣分处罚细则:连续行驶4小时一次扣12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一次扣6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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