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另外,侵权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仅仅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如双方间在无第三人在场的私人场合相互辱骂,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2、侵权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侵权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此外,鉴于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存在损害后果
名誉权被侵害,将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没有导致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名誉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的产生是源于侵害人的侵权行为。
一、侵犯名誉权能报警吗
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1、行为人用写恐吓信或者是用其他的一些方法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的;
2、以公开的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的;
3、用捏造的事实来诬陷他人,目的是为了让他人受到治安处罚或是刑事处罚;
4、以威胁、侮辱或是打击报复证人的;
5、以发送恐吓、侮辱或淫秽信息等,次数较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行为人有偷窥、偷拍、窃听或是散布他人的隐私的。
二、民法典的名誉权的限制有什么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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