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明有: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
1、租房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合理使用出租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使用情况,并行使决定修复和扩建的权利。定期行使检查出租房屋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权。规定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的权利是否同意续签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
2、保持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在交付出租房屋后不能因第三人主张享有出租房屋权利而使用和收入出租房屋;
5、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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