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一桩涉及到侵占罪名的诉讼案件中,被告人选择不出庭应诉,法官有可能会在原告人与被告人均未出席的情况之下展开审理并做出裁决。
这种情况往往对被告人极为不利,因为他们将从而丧失为自己辩论以及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清白的宝贵机会。
在缺乏反证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根据原告人所提供的证据来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此外,被告人选择不出庭应诉也可能被视作是对司法程序的一种严重不尊重行为,进而对法院对待被告人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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